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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生育保险缴费对象

发布时间:2023-02-02 14:02: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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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生育保险:(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在职职工;(二)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三)有雇工的个体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在职职工;

(二)有非军籍职工的、武警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缴纳,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管理。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原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动态调整机制,具体缴费比例的确定与调整应当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应当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生育保险基金不单列。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应当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九条下列人员或者其用人单位无须缴纳生育保险费,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一)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三)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

(四)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职工。

第十条职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参加生育保险的,其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为有需要的职工出具缴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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