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职工医保参保对象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统称用人单位)的职工(含港、澳、台和外国籍职工);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四)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包括保留劳动关系和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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