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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发布时间:2023-05-26 20:58: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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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转移办法》),并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解决了跨省、跨地区就业人员社会保

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转移办法》),并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解决了跨省、跨地区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不能正常转移接续的问题,确保参保人员尤其是进城务工人员退休时能老有所养。这是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切身利益的大事,为使参保人深入了解该办法,现就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转移办法》的主要内容

《转移办法》规定,参保人无论是城镇职工还是进城务工人员流动就业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以按规定转移,在不同地区参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不得办理退保手续,进城务工人员返乡不再回城镇就业的可以转回新农保,参保人员跨地区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1998年后参保的单位缴费按12%也一并转移。

(二)《转移办法》对参保人有利

《转移办法》的出台,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进城务工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主要体现在养老保险关系随人走,在哪里参保都管用,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确保参保人年老时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三)转移接续手续简便

参保人流动就业,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到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参保,参保人只需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提交参保缴费凭证,其他审核、确认、跨地区转续等相关手续,都由转入地和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沟通协调办理,参保人员无需为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往返奔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