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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城乡医保报销比例

发布时间:2023-06-01 09:55: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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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肇庆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70%。中医药总费用占住院总费用20%以上(含20%),以及治疗恶性肿瘤、重型地中海贫血、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

肇庆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

一级医疗机构90%,

二级医疗机构80%,

三级医疗机构70%。

中医药总费用占住院总费用20%以上(含20%),以及治疗恶性肿瘤、重型地中海贫血、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的,支付比例再提高5个百分点,但同时符合以上2种(含2种)情形以上的支付比例不累计提高。

参保人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符合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起付标准为:

一级医疗机构200元/次,二级医疗机构600元/次,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次。

市外医院就医起付线为市内同级医院起付线的120%。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实行转诊制度,分别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按规定转诊到本市指定转诊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比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标准降低10个百分点。

(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未按规定转诊到本市指定转诊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到非指定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比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标准降低30个百分点。

(三)异地居住人员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在备案地市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市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核报;参保人转诊到备案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参照市外转诊规定执行。

(四)参保人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急诊抢救除外),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