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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再生育审批需要什么资料?

发布时间:2023-04-30 07:37: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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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再生育审批资料夫妻双方申请再生育时,应提供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一)以子女为残疾儿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二)再婚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

再生育审批资料

夫妻双方申请再生育时,应提供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以子女为残疾儿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

(二)再婚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离婚调解书);

(三)以子女死亡现家庭无子女或只有一个子女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死亡医学证明(能证实该子女死亡的火化证、户口簿死亡销户记录或法院判决书)。

相关证明可通过内部信息或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得的,免予提交书面材料。

拓展:

第十九条 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夫妻携带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证件到户籍所在地办理机构领取并填写《广东省再生育子女申请表》。

办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代呈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 夫妻双方可向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机构提出再生育申请。

根据夫妻双方的户籍情况,可按以下情形办理:

(一)夫妻双方为本省同一乡镇、街道户籍的,向户籍所在地办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夫妻双方为省内同一个地级以上市户籍但不在同一个乡镇、街道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夫妻双方户籍不在省内同一个地级以上市,但女方常住在男方户籍所在地的,向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机构提出申请;

(四)夫妻一方为省外户籍且拟按本省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向本省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办理机构应通过审查申请资料、查询相关信息系统等方式,核实申请人的婚育情况。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工作单位应予配合。

第二十二条 办理机构经核实申请人婚育情况无误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上述时间不包括鉴定、补充材料等时间。

第二十三条 办理机构批准再生育申请后,应出具《广东省批准再生育子女决定书》,并及时录入相关信息系统。